職業病病人應享的保障和待遇
來源:時間:2006.07.201何謂疑似職業病病人? 實踐中,對有些職業病作出診斷,需要較長的診斷觀察時間,在醫療衛生機構疑診為職業病、而沒有最后確診前,患病病人稱為疑似職業病病人。 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疑似職業病病人: (1)勞動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又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 (3)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4)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5)勞動者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標準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如職業病診斷標準中規定的觀察對象等。
2用人單位在保障職業病病人待遇方面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相當一部分職業病的治療需要較長的過程,許多職業病還具有不可逆性,需要積極進行治療和康復,以盡可能復歸社會和適當的工作崗位。職業病病人后續的治療和康復涉及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生活補貼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并承擔相關費用。 (2)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如果繼續在原有崗位上從事原工作、繼續接觸職業病危害,可能會加劇病情,不利于勞動者的健康保護。用人單位對于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這部分職業病病人,應當依法將其調離原崗位,防止其繼續遭受危害,同時要予以妥善安置。 (3)在經濟上給予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必要的補償。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是由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具體性質所決定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相比普通崗位而言,患病的風險和概率都比較大,勞動者本人為此承擔的精神壓力和因自我防護采取措施的成本也較大,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這部分勞動者進行合理補償。哪些勞動者可以享受崗位津貼可參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制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4)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職業病病人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待遇。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哪些工傷保障待遇?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社會保險法和修訂后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確立了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其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主要內容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用人單位征繳工傷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對工傷職工或者職業病患者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職業病病人經過工傷認定后,有關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也是職業病病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包括: (1)工傷醫療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 職業病病人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正常工作期間標準的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傷殘待遇。 職業病病人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被確定為相應的傷殘等級后,按照不同的等級享受對應的傷殘待遇。 (來源:中國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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