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科普知識2
來源:時間:2012.06.20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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