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職業危害企業職業衛生工作要點
來源:時間:2001.07.201、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配備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建立職業衛生工作臺帳(包括電子檔)。
2、企業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尤其是新招員 工),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體檢由市疾控中心統一進行,企業應該主動與市疾控中心聯系。企業年度在崗職業性體檢最好安排在10月份之 前完成。
3、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書面委托市疾控中心。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最好安排在10月份之前完成。企業應在公告欄內公布企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企業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必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5、企業必須參加由市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勞動局等部門組織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企業對從事職業危害崗位的一線職工,由安監、衛生部門組織培訓。
6、企業如有疑似職業病病人,企業應及時安排,進行診斷,并如實提供該病人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費用由公司承擔。
7、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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