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進行行業劃分,該用人單位行業屬于塑料制品業,行業代碼為C292。同時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塑料制品業的職業病危害風險為一般,但由于該用人單位注塑單元部分拌料工、注塑工、破碎工以及組裝單元部分鉚釘工和組裝操作工接觸的噪聲強度超標,且噪聲作業人數較多,經綜合分析認為,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較重”的企業。通過對該用人單位生產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判定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較重的企業;同時結合生產現場職業衛生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當前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狀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影響;后續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議整改后,基本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1)該用人單位尚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的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此外,當企業因技術、工藝或原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規定進行申報變更。若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時,也須按時申報。
(2)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通風除塵、通風排毒裝置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維護及更新。
(3)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用人單位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4)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5)建議用人單位在工藝允許的前提下,針對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設備如破碎機、拌料桶、注塑機、鉚釘機等,采取有效的減振降噪措施,并在工程防護不能滿足聽力防護要求時應加強個體防護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6)建議用人單位為檢維修時焊接作業點配置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7)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使用監管內容,督促工人作業時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8)用人單位需特別注意噪聲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在目前生產工藝條件下,用人單位需加大其防護耳罩或防噪耳塞的發放數量,遇有防護耳罩或防噪耳塞損壞的情況,應立即更換。
(9) 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相關規定全面履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應安排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嚴格執行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10) 建議用人單位安排接觸錳及其化合物、高溫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體檢結果有異常的,須及時進行復查,并及時調離原崗位,復查結果仍然有異常的須按規定進行診療,并做妥善安排。
(11) 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相關規定對新進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并對離崗或調離作業人員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根據體檢結果對作業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合理處置。
(12) 本次評價在職業健康監護情況中發現的問題,用人單位應在后續的職業健康檢查中予以完善。
(13)該用人單位應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細化高溫中暑和有機溶劑急性中毒的應急救援內容。
(14)硅膠單元硅膠成型作業時,應注意高溫防護,防止中暑。建議用人單位針對高溫中暑、有機溶劑急性中毒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演練記錄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針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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