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價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進行行業劃分,擬建項目屬醫藥制造業中的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行業代碼為C2710。同時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其風險等級分類為“嚴重”,經分析認為,擬建項目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經本預評價報告的綜合分析,浙江華海立誠藥業有限公司年產10噸艾他培南、5噸拉莫三嗪、2噸多奈哌齊、1噸羅匹尼羅、20噸坎地沙坦酯原料藥技改項目、年產10噸卡維地洛、1.6噸富馬酸酮替芬原料藥技改項目在采取了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措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是可行的。
2、建議
2.1工程防護補充措施
(1)在生產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改進固體物料的投料方式,將手工投料改為真空吸料,減少投料過程中產生的物料粉塵逸散。
(2)在設備選型、采購過程中,嚴把質量關,降低日后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跑、冒、滴、漏”現象或發生事故的風險;在后期項目運行過程中,加強生產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維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跑、冒、滴、漏”。
(3)對于擬設置的桶裝物料打料時的局部吸風排毒裝置、固體投料器配套局部機械排風除塵裝置以及車間整體機械排風裝置,應定期清理、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運行。
(4)液體物料裝卸時,應進行密閉性檢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時,工人應采取有效的個體防護(包括皮膚防護、呼吸道防護、眼部防護),裝卸料過程應進行有效監護。
(5)檢維修作業時,應將管道、設備內的物料排空,必要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監測,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逸散,預防急性職業中毒。
(6)進入罐體、塔等容器類的設備以及管線等密閉空間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沖洗、吹掃、空氣置換,加好盲板。對氧含量、可燃氣體含量等進行取樣分析,經取樣分析,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和現場警示標識,經密閉空間作業許可后方可進入作業。準入者應佩戴核實的個體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繩),攜帶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及通訊設施,在有監護者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并嚴格按照密閉空間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操作規程要求操作。
(7)擬建項目設置的潔凈室應根據《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073-2013)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潔凈室新風口應在環境清潔區域,與交通干道邊沿的最近距離宜大于50m。
2)潔凈室送風量應取以下三項中的最大值:①滿足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的送風量;②根據熱、濕負荷計算確定的送風量;③根據《潔凈廠房設計規范》的要求向潔凈室內供給的新鮮空氣量。
3)潔凈室內對空氣潔凈度要求嚴格的工序應布置在上風側,易產生污染的工藝設備應布置在靠近回風口位置。
4)可能產生揚塵的作業區域如精烘包車間,應采用全新風式空調系統和獨立排風系統,將室內空氣直接排至室外凈化裝置,不宜循環使用。
5)潔凈室內產生粉塵的工藝設備(如自動包裝機、干燥機)應設局部排風裝置。
6)潔凈室的排風裝置應采取防倒灌措施(設置中效過濾器、止回閥、密閉閥或自動控制裝置),防止室外空氣倒流入潔凈室。
2.2 應急救援補充措施
(1)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的要求設置氣體報警器。
報警器設置參照如下原則:
1) 控氧儀、可燃氣體檢測器宜布置在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 報警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3) 有毒氣體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
5) 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1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6) 檢測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注: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7)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1臺檢測器。
8)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報警值設置:毒物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警報值和高報值。預報值為MAC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警報值為MAC或PC-STEL值,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作業人員情況、事故后果、工藝設備等各種因素后設定。例如氨有毒氣體報警器預報值15mg/m3,警報值30mg/m3。
(2)擬建項目使用的物料中疊氮鈉、三乙胺、甲磺酰氯、二正丙胺、二異丙基乙胺、三丁基氯化錫等毒性較大或易引起肺水腫,建設單位在此類物料裝卸、投料加強職業病防護,并制定此類物料發生泄漏時的應急救援預案。
(3)建設單位擬設置的噴淋洗眼器應按照《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2014)的要求,其服務半徑不大于15m。
(4)針對擬建項目可能發生的應急事故,編制或完善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5)完善崗位操作規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6)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更新急救箱內配備的現場急救藥品。
2.3個體防護補充措施
(1)項目運行后應加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的有效監督管理,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加強職業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其接觸危害因素就使用,不能因工作方便而忽視身體健康;對員工進行如何正確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2)停車檢修時,如需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按《密閉空間作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進行作業:必須進行全面通風,為操作工人佩戴符合規范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同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等。
(3)落實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使用說明以及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其使用、保存環境和質保要求制定發放頻次或更換周期。
2.4職業衛生管理補充措施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及“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在各生產車間規范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告知卡。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可參考以下方案進行設置。
(2)建設單位在今后的日常運行過程中,應加強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做好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3)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依法對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的健康損害的作業崗位或場所等情況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
(4)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擬建項目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5)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中附錄A表A.4內容,完善急救箱內藥品的配備,并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更新。
(6)對于委外的專業作業,建設單位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要求作業工人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進行監督。
(7)建設單位應在廠區設置公告欄,將擬建項目相關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進行公布。
(8)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結合擬建項目情況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2.5其他補充措施
(1)初步設計時,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章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2)建設施工期,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設施工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等相關資料和職業病防治總結報告。
(3)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進行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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