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目的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個體防護用品、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基本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因此,該項目在正常生產過程中,能夠落實本評價報告所提的補充措施及建議,在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佩戴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后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能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已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1.職業病防護具體補充對策措施
(1)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特別是輸煤皮帶、出渣皮帶、灰庫、渣庫等處的防塵設備,鍋爐加藥間的通風設施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以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應按照《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合理設置氨氣檢測報警儀的警報值(報警值15mg/m3,高報值30 mg/m3)。
(3)熱電企業的噪聲源多,噪聲強度大,且難以治理;粉塵產生點多;同時該項目部分工人接觸的噪聲強度超標,因此,企業應加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接觸粉塵、化學物質、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工作時正確使用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防噪耳塞等個體防護用品。
(4)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企業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等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6)建議企業對接觸高溫崗位的操作人員,進行高溫季節前的高溫體檢項目。
(7)按規范要求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8)對于外委的專業作業,如機組大修期間的鍋爐內部檢維修作業、輸煤帶清理作業等,企業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并監督外委企業做到以下內容:
1)確保大維修時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護眼面罩、戴防護手套、穿防護工作服進行焊接作業。確保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防塵口罩、防噪耳塞進行打磨作業。對化學水處理酸堿設施維修前應先排凈酸堿,再用水沖洗干凈后進行操作。
2)在進入密閉空間進行維修作業前,應按《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的有關要求,進行強制通風,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時應配專人現場監護。如通風條件有困難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閉空間,應使用正壓供氣式空氣呼吸器。
3)對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射線探傷作業時,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中應對其進行監督,確保作業過程落實放射防護與安全設施,探傷人員作業時按規范佩戴個人劑量計和個體防護用品。
4)對輸煤帶清理作業時,應采用濕式清理,并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2.持續改進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相關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
(2)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使用各種個人防護用品。重視個人防護用品的定期更換及維護工作,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在該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其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通過驗收后并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48號令)規定要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在該項目正式投產后,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檢測與評價結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同時向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6)如果該建設項目的工藝、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產量、工作制度發生變化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在時間和空間上會發生變化,需另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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