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建項目為“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
1 職業病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1.1 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補充措施
1.1.1 工程防護補充措施
(1)建議企業在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下料區域減少人工切割,設置自動切割,盡量避免工人直接接觸噪聲。
(2)建議企業定期更換噴烘房的過濾棉和活性炭設施,確保過濾和吸附效果。
(3)為減少噴漆工的職業危害,建議企業采用低毒的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4)應及時清理工作場所地面和設備表面的積塵,防止二次揚塵。
(5)定期對噪聲設備的安全防護功能、減振隔聲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避免發生故障時導致噪聲防護功能下降。
1.1.2 個體防護補充措施
(1)結合類比檢測資料,此類項目部分崗位噪聲的危害較突出,在工程防護基礎上,加強個體防護,督促工人作業時正確使用防噪耳塞。
(2)項目運行后應加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有效監督管理,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加強職業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其接觸危害因素就使用,不能因工作方便而忽視身體健康;對員工進行如何正確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3)制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使用說明以及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其使用、保存環境和質保要求制定發放頻次或更換周期。
1.1.3 應急救援補充措施
(1)建議企業在噴烘漆房設置噴淋洗眼設施、事故通風設施、油漆庫設置噴淋洗眼器等應急救援設施,并配備相應的現場急救物品。
(2)根據《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在噴烘漆室合理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的報警值。
(3)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附錄A中表A.4的內容,完善急救箱內急救藥品的配備,并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更新。
(4)對可能泄露或產生有毒物質的作業崗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在其醒目位置設置相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英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注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1.1.4 輔助用室補充措施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的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等。
該項目車間衛生特征分級為3級,浴室、更/存衣室、休息室、盥洗室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中規定的3級車間衛生特征要求進行設置。
總裝車間休息區設置在作業場所附近,建議單獨設置休息室,并在休息室設置清潔飲水設施。
1.1.5 職業衛生管理補充措施
(1)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的要求設置公告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2)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依法對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的健康損害的作業崗位或場所等情況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
(3)對于委外的專業作業,如生產設備的檢維修或密閉空間作業等,企業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要求作業工人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進行監督。
(4)企業應合理編制擬建項目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的各項預算,包括衛生防護設施費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驗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等,并落實到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中,為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提供經費保障。
(5)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的要求,企業應設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6)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第171號)的要求,結合擬建項目情況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7)企業應定期對擬設置的防護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并配備檢測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
1.1.6 職業健康監護補充措施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等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2)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為所有接觸其它粉塵、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MDI、高溫、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檢查項目及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規定進行。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3)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資料;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4)健康檢查結果的后續處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
①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② 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③ 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④ 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
⑤ 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⑥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1.7 其他補充措施
(1)初步設計時,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章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2)建設施工期,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設施工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職業健康監護等相關資料和職業病防治總結報告。
(3)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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