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擬建項目屬于“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C4620)”,為“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在采取了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能夠滿足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議:1、在設備選型、采購過程中,嚴把質量關,降低日后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跑、冒、滴、漏”或發生事故的風險;在后期項目運行過程中,加強生產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維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跑、冒、滴、漏”。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及“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取樣過程中注意通風,操作人員應位于上風側,加強個體防護,并嚴格依操作規程取樣。
4、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在可能發生有毒(硫化氫、氨)氣體/可燃氣體泄漏的位置設置檢測報警器。
5、合理編制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各項預算。
6、加強職業衛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