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擬建項目屬于“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業(C2710)”,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綜合分析,該項目在采取了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能夠滿足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議:1、取樣過程中注意通風,操作人員應位于上風側,加強個體防護,并嚴格依操作規程取樣。
2、車間生產設備及廢氣凈化裝置檢維修、清罐等作業時,應將管道、設備內的物料排空,采取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必要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監測,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逸散,工人需佩戴正確的個體防護用品,預防急性職業中毒、皮膚腐蝕、灼傷等事故。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及“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其中氨、氟化鉀、硫化氫作為高毒物品以及劇毒化學品三正丁胺,須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擬建項目相關資料雖提出安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但未提供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及報警值等內容。企業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在可能發生有毒氣體/可燃氣體泄漏的位置設置檢測報警器。
5、應在異常情況或事故狀態下可能產生氟化氫的場所如氟化釜附近和氟化鉀投料間,以及可能產生氯的酰氯化釜附近分別設置氟化氫、氯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并按相關要求正確設置。此外,301車間亞胺化釜附及罐區一甲胺儲罐附近應設置一甲胺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6、在設計和安裝洗眼器沖淋設施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1993等相關規定執行,如:考慮使用者直線到達洗眼器的時間不超過10秒,洗眼器的保護半徑小于15米等。
7、丙類倉庫擬設置的墻體軸流風機,其做為事故通風裝置時,換氣次數需>12次/h。
8、應在12#原料倉庫、301車間廢氣處理裝置區(尤其是使用、儲存氨以及鹽酸暫存的場所)按規范設置設置噴淋洗眼器。
9、宜在丙類倉庫和12#原料倉庫等儲存液態化學原料的倉庫設置導流溝,并與應急池相連通。
10、加強職業衛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