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性評價
(1)總體布局評價
擬建項目總平面布置功能分區明確,各功能區布置時充分考慮了生產工藝流程、運輸、職業衛生等要求,并結合現有場地條件進行總平面布置,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要求。
(2)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評價
擬建項目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工藝和設備布置合理、工藝流程順暢,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3)建筑衛生學評價
擬建項目采光與照明擬參照《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201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和《石油化工企業照明設計標準》SH/T 3027-2003進行設計。各車間采用機械通風和自然通風相結合,控制室設置分體式空調。項目建筑衛生學方面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
(4)輔助用室評價
擬建項目車間衛生特征等級為3級。項目輔助用室依托現有資源,主要包括浴室、食堂、休息室、廁所、更衣室。輔助用室設置的設施數量能夠滿足工人日常使用需求。
(5)職業衛生管理及評價
華海藥業具有較健全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體系,配備有2名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同時制定有一系列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實按制度執行、落實。職業衛生管理能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
(6)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評價
擬建項目可研報告顯示,本項目用于勞動安全衛生費用約30萬元,其余盡量依托現有資源,職業衛生具體專項經費未列明。在后續設計過程中需進一步進行細化、概算。
2.工程技術補充措施
(1)在設備選型、采購過程中,嚴把質量關,降低日后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跑、冒、滴、漏”現象或發生事故的風險;在后期項目運行過程中,加強生產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維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跑、冒、滴、漏”。
(2)對于擬設置的桶裝物料打料時的局部吸風排毒裝置、固體投料器配套局部機械排風除塵裝置以及車間整體機械排風裝置,應定期清理、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運行。
(3)液體物料裝卸時,應進行密閉性檢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時,工人應采取有效的個體防護(包括皮膚防護、呼吸道防護、眼部防護),裝卸料過程應進行有效監護。
(4)檢維修作業時,應將管道、設備內的物料排空,必要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監測,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逸散,預防急性職業中毒。
(5)進入罐體、塔等容器類的設備以及管線等密閉空間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沖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對氧含量、可燃氣體含量等進行取樣分析,經取樣分析,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和現場警示標識,經密閉空間作業許可后方可進入作業。準入者應佩戴核實的個體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繩),攜帶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及通訊設施,在有監護者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并嚴格按照密閉空間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操作規程要求操作。
(6)擬建項目設置的潔凈室應根據《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073-2013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潔凈室新風口應在環境清潔區域,與交通干道邊沿的最近距離宜大于50m。
2)潔凈室送風量應取以下三項中的最大值:①滿足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的送風量;②根據熱、濕負荷計算確定的送風量;③根據《潔凈廠房設計規范》的要求向潔凈室內供給的新鮮空氣量。
3)潔凈室內對空氣潔凈度要求嚴格的工序應布置在上風側,易產生污染的工藝設備應布置在靠近回風口位置。
4)可能產生揚塵的作業區域如精烘包車間,應采用全新風式空調系統和獨立排風系統,將室內空氣直接排至室外凈化裝置,不宜循環使用。
5)潔凈室內產生粉塵的工藝設備(如自動包裝機、干燥機)應設局部排風裝置。
6)潔凈室的排風裝置應采取防倒灌措施(設置中效過濾器、止回閥、密閉閥或自動控制裝置),防止室外空氣倒流入潔凈室。
2.應急救援補充措施
(1)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和《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的要求設置氣體報警器。報警器設置參照如下原則:
1)控氧儀、可燃氣體檢測器宜布置在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報警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3)有毒氣體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
5)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扇細怏w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1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6)檢測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注: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7)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1臺檢測器。
(2)企業擬設置的噴淋洗眼器應按照《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 20571-2014)的要求,其服務半徑不大于15m。
(3)企業在貯罐區擬設置的圍堰應滿足以下要求:
1)不同類別的儲罐不宜共用一個圍堰區,如果儲罐相鄰難以隔開分別設置圍堰時,儲罐之間必須設置隔堤。
2)圍堰的高度不應小于0.15m。圍堰區域的范圍一般按設備最大外形再向外延伸0.8m。
圍堰內內的有效容積,不小于圍堰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
(4) 針對擬建項目可能發生的應急事故,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3.個體防護補充措施
在日常運行過程中,應加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業時正確使用,同時加強個體防護用品的定期維護和更換。
4.警示標識補充措施
擬建項目相關資料未提及工作場所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和“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設置規范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5.職業衛生管理補充措施
(1)企業應在現有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增加擬建項目相關內容,并在日常運行過程中實施、落實。
(2)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明確培訓內容及時間,保障職業衛生培訓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3)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4)企業應在廠區設置公告欄,將擬建項目相關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進行公布。
(5)針對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發生的應急事故,企業應在應急預案中增加相應內容或制訂專項預案,并在之后的日常運行過程中加強應急救援演練。
(6)建設單位應合理編制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各項預算,包括衛生防護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并落實到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中,為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提供經費保障。
(7)運行過程中,如有委外作業(如固廢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監督承包方采取必要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8)在日常運行過程中,應加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業時正確使用,同時加強個體防護用品的定期維護和更換。
(9)企業應針對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制定相應的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及安全衛生預案等,建立準入制度;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要充分通風換氣,并檢測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氧含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同時,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人員需配備可靠的個體防護裝備,并有專人監護。
6.其他補充措施
(1)初步設計時,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章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2)建設施工期,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設施工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職業健康監護等相關資料和職業病防治總結報告。
(3)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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