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嚴重的企業;結合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當前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基本符合要求,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正常有效的情況下可以控制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可以起到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目的。但目前仍存在有不足之處,在后續的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進行整改。
建議:
1)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2)建議用人單位在無水哌嗪出料口處設置局部吸塵罩,同時減小下料落差,并對出料口進行密閉,防止粉塵向外逸散。
3)用人單位應為焊接作業崗位配置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4)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應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在繼續做好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對接害崗位工人離職的應做好離崗時的體檢,檢查中發現職業禁忌的應杜絕從事按害作業,發現有疑似職業病或有職業健康損害的,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進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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