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項目屬于“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業(C2710)”,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綜合分析,該項目在采取了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能夠滿足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議:1、十三車間投料間投料口應設置局部機械排風罩,并配套設置引風機、吸風管道和除塵器;
2、十六車間產品灌裝處應設置局部機械排風罩,并配套引風機、管道、廢氣凈化處理裝置;
3、應采用密閉取樣或真空、負壓取樣方式,取樣過程中注意通風,加強個體防護,并嚴格依操作規程取樣;
4、對于擬設置的桶裝物料打料時的局部吸風排毒裝置、固體投料器配套局部機械排風除塵裝置以及車間整體機械排風裝置,應定期清理、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運行;
5、項目擬設置的潔凈室應根據《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073-2013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6、液體物料裝卸時,應進行密閉性檢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時,工人應采取有效的個體防護(包括皮膚防護、呼吸道防護、眼部防護),裝卸料過程應進行有效監護;
7、檢維修作業時,應將管道、設備內的物料排空,必要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監測,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逸散,預防急性職業中毒;
8、擬建項目相關資料雖提出安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但未提供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及報警值等內容。企業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正確設置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9、企業應在氨水儲存、輸送、使用等關鍵部位設置氨有毒氣體探測器,并按要求設計設置數量、位置、報警值;
10、企業應在罐區設置甲醇可燃氣體探測器,在甲類倉庫二設置可燃氣體(環己烷、甲醇)探測器、噴淋洗眼器,具體設置數量、位置、報警值等按相關規定設計;
11、雖然擬建項目十六車間、十三車間、十二車間擬設置的噴淋洗眼器數量滿足相關要求,但企業仍應按每個噴淋洗眼器服務半徑不超過15米的原則,結合生產情況,對噴淋洗眼器的安裝位置進行設計,避免出現分布不合理的現象;
12、針對擬建項目可能發生的應急事故,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13、擬建項目相關資料未提及工作場所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和“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設置規范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14、企業應針對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制定相應的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及安全衛生預案等,建立準入制度;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要充分通風換氣,并檢測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氧含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同時,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人員需配備可靠的個體防護裝備,并有專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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