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項目屬于“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業(C2710)”,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綜合分析,該項目在采取了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能夠滿足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議: 1、應采用密閉取樣或真空、負壓取樣方式,取樣過程中注意通風,加強個體防護,并嚴格依操作規程取樣;
2、應在產品灌裝處設置局部機械排風罩,并配套引風機、管道、廢氣凈化處理裝置;
3、十一車間控制室應設置專門的排風口;
4·、對于擬設置的固體投料器配套吸風除塵裝置、硫酸二甲酯打料處局部吸風排毒裝置以及車間整體機械排風裝置,應定期清理、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運行;
5、液體物料裝卸時,應進行密閉性檢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時,工人應采取有效的個體防護(包括皮膚防護、呼吸道防護),裝卸料過程應進行有效監護;
6、檢維修作業時,應將管道、設備內的物料排空,必要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監測,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逸散,預防急性職業中毒;
7、該項目原料硫酸二甲酯為高毒物品,存在較大的事故風險,因此應急救援應重點關注硫酸二甲酯使用工藝的事故應急措施,針對急性硫酸二甲酯泄漏、中毒以及缺氧、窒息事故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8、擬建項目相關資料雖提出安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但未提供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及報警值等內容。企業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正確設置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9、企業應在甲類倉庫二設置有毒氣體(硫酸二甲酯)探測器、噴淋洗眼器,具體設置數量、報警值等按相關規定設計;
10、擬建項目相關資料未提及工作場所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和“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的要求設置規范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11、企業應針對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制定相應的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及安全衛生預案等,建立準入制度;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要充分通風換氣,并檢測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氧含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同時,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人員需配備可靠的個體防護裝備,并有專人監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