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用人單位當前采取了一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正常狀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部分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影響;但是企業在總體布局、建筑衛生學、危害因素檢測、防護設施、職業健康監護、輔助用室方面存在不足,后續生產過程中,企業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進行整改后,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組織管理
(1)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除塵設備、負壓風機、軸流風機、噴淋洗眼器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進行檢修記錄,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設施進行維護及更新。
(2)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用人單位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3)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更新。
(4)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應開展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進一步做好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并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 工程技術
(1)泛酸鈣鈣鹽工段投料口、泛醇重結晶工段D-泛醇投料口應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設施(上吸風罩),以降低人工投料時粉塵的瞬時濃度。
(2)由于泛酸鈣鈣鹽工段廠房的投料釜、壓濾機、過濾器,合成工段廠房的配料釜、結晶釜,以及干燥工段廠房的離心機,密閉性較差,揮發出的甲醇影響整個單元,因此應在生產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更換密閉性較好的設備,或在甲醇易揮發處增設密閉的尾氣凈化處理設施。
(3)增強各工段控制室的輔助照明,如增加防爆燈的數量,或更換瓦數更高的燈具。
3. 個體防護
企業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使用監管內容,定期更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需特別注意毒物、粉塵和噪聲超標崗位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在目前生產工藝條件下,用人單位需加大其防塵口罩或防護耳罩的發放數量,遇有防塵口罩或防護耳罩損壞的情況,應立即更換。
4. 應急救援
(1)用人單位應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如酸堿泄漏應急救援演練、高溫中暑應急救援演練等,進行應急演練總結和記錄,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2)用人單位應在泛酸鈣鈣鹽工段、合成工段、主罐區和液氨儲罐處根據實際情況各增設1~2臺噴淋洗眼器。
(3)用人單位宜在制冷間設置固定式氨檢測報警儀,預報值設為15mg/m3,警報值設為30mg/m3,高報值根據生產特點合理設置。
(4)用人單位宜在泛酸鈣、泛醇各工段廠房設置事故通風裝置,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于12次/h。
5. 持續性措施建議
(1)在夏季高溫季節,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鍋爐房進行工作場所高溫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告知勞動者。
(2)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3)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工人的佩戴使用情況,定期更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等相關規定要求,不斷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提升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水平,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并進行相關記錄,妥善保存。
(5)每年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若發現超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的,應根據現場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定期檢測評價報告應存入該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其中高溫檢測應在高溫季節進行。
(6)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只針對目前生產狀況,當用人單位使用的原輔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產品規模等發生變化時,可導致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相應發生變化,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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