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對該用人單位生產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判定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較重的企業;同時結合生產現場職業衛生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當前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狀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影響;后續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進行整改后,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2、建議
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分析、評價的基礎上,針對運行期間的生產情況,從組織管理、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健康監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綜合提出如下補充措施和建議。
2.1 組織管理
(1)該用人單位未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職業病危害申報。若當企業因技術、工藝或原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規定進行申報變更。若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時,也須按時申報。
(2)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噴淋洗眼裝置、空氣呼吸器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維護及更新。
(3)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用人單位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4)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獨立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5)在各作業場所增設警示標志,具體設置情況見表“11-2”。
2.2 工程防護
(1)針對本次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鍋爐外操工接觸的高溫指數和噪聲、鏟車工和制漿外操工接觸的噪聲強度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建議企業在高溫季節減少鍋爐外操工的作業時間;企業工業時正確佩戴防噪耳塞,在工藝許可的情況下,減少作業時間。
(2)水煤漿廠的DCS室應設置隔聲措施。
(3)用人單位除水煤漿廠外操室和DCS室,中控樓DCS室,動力中心外操室的照度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企業應增加燈具數量或者更換光源好的節能燈具,改善照明條件。
2.3 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使用監管內容,同時加強對外包作業人員佩戴防護用品的監督,定期更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要求外包單位按標準及時發放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對濾毒盒等進行相應的維護,及時更新,防止發生穿透等情況。
2.4 職業健康監護
(1)組織安排鍋爐外操工的2名復查人員進行復查作業。
(2)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3)嚴格督促外包單位落實外包作業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5 應急救援
(1)建議企業設置獨立的應急救援機構以及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2)建議化水處理加藥間氨水存放處設置相關圍堰以及氨氣有毒氣體報警器。并在該處理間設置噴淋洗眼器。
(3)動力中心應急藥箱中配置堿灼傷藥品。
(4)在夏季高溫時應加強員工的高溫預防意識,對員工進行防高溫培訓,應按照《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要求,制訂高溫天氣作業防暑降溫應急預案,并進行相應的高溫中暑應急演練。
2.6 持續改進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相關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
(2)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使用各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重視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定期更換及維護工作,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只針對目前生產狀況,公司今后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或因技術、工藝或原輔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時申報,并應另作職業病危害評價。
|